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8]9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时间:2018-09-10 16:16:00    点击: 6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0日
 
  • 上一篇: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