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财税[2017]4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时间:2017-11-03 15:20:32    点击: 524

    根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 上一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