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6]1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6-10-12 14:43:12    点击: 4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 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 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 上一篇: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 下一篇:关于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等33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