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3]5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12-05 18:54:16    点击: 4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94,2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本金。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下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下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下同)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总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2日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