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67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01-31 17:06:00    点击: 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 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