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财税[2008]8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08-31 14:35:00    点击: 4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09.01日起废止。】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