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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03-01-07 00:00:00    点击: 41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

                  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
                             (   )濒办返免字第  号

返还国或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国家濒管办委托接收单位:
动植物及其产品 数量或重量 单位 HS商品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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