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0]13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0-07-20 00:00:00    点击: 4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在该通知下发前,由于原有税收政策对计算机软件如何征税规定得不够明确,各地在对计算机软件如何征税的问题上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另有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收到文件较晚,能否推迟执行文件.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经研究,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只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补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二,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进口计算机软件自己使用的,无论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还是按规定免征了增值税,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凡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进口后在境内销售的,其征税问题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所规定的执行时间.1999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凡未按该文件有关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而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必须纠正并做税款补,退库处理.
    四,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所称"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