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61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6-10-29 00:00:00    点击: 44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代销手续费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6]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