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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79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6-11 00:00:00    点击: 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规定,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现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新增项目的审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批准立项后,随时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申报新增项目,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要求报送材料外,必须附报审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须由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附评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第三方出具。
    审核进入项目库新增项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定的申报资料必须齐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规定的立项条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附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报告。
    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
    为保障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各地须对已进入总局基建项目库中的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估(概)算是否准确。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在建、拟建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送总局,总局将再进行复审。
    由于机构撤并、以及审核后不符合立项条件等特殊原因,原立项需取消不进行建设的项目,须申请项目撤消。申请撤消项目的,需说明撤消的理由并附省局对该项目撤消的正式批复文件。
    新增项目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需评审的项目,投资估(概)算的评审,须按照项目的实际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进行,必须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同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核定,必须对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明细费用准确性分项进行详细的评审。
    三、项目库项目的使用
    经审核纳入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各地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基础和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已审核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库中该项目的指标编报,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指标。
    四、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国税函〔2003〕102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今后对各地申报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将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审核,随时纳入总局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办法。审核后符合条件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总局将在每年布置下年度“一上”预算时,对项目进行下达。今年各地需申报的新增项目、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情况(包括申请撤消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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