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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十字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10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2-11-25 00:00:00    点击: 4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十字航空公司开通苏黎世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142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瑞两国政府于1990年7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73年11月12日签订的中瑞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十字航空公司开通苏黎世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2]142号;2002年3月7日)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瑞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以及瑞士驻华大使馆2002年1月9日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指定瑞士十字航空公司(Crossair Ltd.)代替瑞士航空公司(Swissair)经营瑞士至中国间国际航线的照会,我局同意原以瑞士航空公司名义经营的苏黎世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自2002年3月31日起改由瑞士十字航空公司经营。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航班号:LX196/197
  机型:MD11
  班期:周二、四、五、六、日
  航线:苏黎世-北京-苏黎世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自上述航班开始执行之日起,原以瑞士航空公司名义经营的苏黎世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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