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12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2-08-22 00:00:00    点击: 4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