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20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9-06-16 15:55:00    点击: 4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4号)收悉.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或举办商品展览会,展示会(以下统称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其展品在补报海关手续后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或者举办展销会,展览并同时销售商品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来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条中“6%”废止)
    二,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览会,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应作为营业场所销售商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不低于商品销售收入的10%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废止)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