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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7]3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7-01-16 00:00:00    点击: 42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l 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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