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明电[1993]7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3-12-29 00:00:00    点击: 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例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