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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2-06-16 15:31:00    点击: 455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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