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0]4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0-04-06 11:18:00    点击: 456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01号《关于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一些境外运输公司在你省与国内运输公司开展货物进出口联运业务,国内运输公司负责招揽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内路段的陆上运输,境外运输公司负责招揽进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外路段的水上运输,全程运费由境外运输公司向货主直接收取或由境内中方合作者代收,中方根据其揽货金额或货物在中国境内陆上运输业务量分成运费或收取管理费;对上述境内外公司联合经营水陆运输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来文第二种意见,即:对境外运输公司只就从我国口岸起运的水上国际运输业务收入按4.025%的综合税率征税;对国内运输公司负责境内陆上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税。

 
  • 上一篇:取消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