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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取消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11-25 15:20:00    点击: 422

 

该审批项目取消后,财农税字[90]第56号文件废止。后续管理按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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