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82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6-25 13:53:00    点击: 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