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7]2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1997-07-25 11:56:00    点击: 422

江苏省财政厅: 
    你省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丁品浩同志1997年 6月28日来信,询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 
此复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