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资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0]2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5-24 08:57:51    点击: 4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