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资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7-02-26 16:07:32    点击: 4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