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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时间:2022-03-24 17:11:42    点击: 617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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