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5月27日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和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以下称退税实体)因从事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相关的工作,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额,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以下称冬奥会退税)。
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是指《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92号公告附件,以下简称《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退税实体清单(包括境内单位和境外单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条 退税实体可以自行申请冬奥会退税,也可以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作为税务代理人代其申请冬奥会退税。
第四条 冬奥会退税的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冬奥会退税申请。
《指定清单》内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冬奥会退税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退税实体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向北京市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首次申请时应提交:
(一)开具时间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的注明税额的发票;
(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附件1);
(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加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税务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退税证明》,附件2);
(四)委托税务代理人申请退税的,或者以第三方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的,应同时提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附件3)。
退税实体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电子件;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纸质件(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退税实体再次申请退税时,《退税证明》和《委托协议》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255号院2号楼(中海大厦A座)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延庆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崇礼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迎宾路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二楼
(五)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号桥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述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申请冬奥会退税的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名称栏次应填写退税实体的中文名称。
未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应填写其退税实体代码;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按照现行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退税实体代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确定退税实体清单时一并确定。
第九条 退税实体提交的冬奥会退税申请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一次性告知,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条 北京市税务局受理的退税实体退税申请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传递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冬奥会退税申请后,应按照92号公告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办理。
退税实体可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查询退税办理进展和结果,并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但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办理退税,并进行风险疑点排查。风险疑点已排除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税;风险疑点无法排除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风险疑点排查时间不计入冬奥会退税办理时间,但自发现风险疑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风险疑点排查结果。
第十三条 发票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退税,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不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发票上记载的采购支出项目不属于或不全部属于《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范围的;
(二)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的;
(三)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或其他退税的;
(四)已作废或已相应开具红字发票的;
(五)存在增值税风险疑点且无法排除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发票不予退税,不影响对其他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的发票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可以选择凭发票申请冬奥会退税,或者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发票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出口退税、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六条 退税实体应以其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