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6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04-08 00:00:00    点击: 4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今年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 上一篇: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