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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总函[2016]1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6-07-05 14:23:39    点击: 4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考察税务总局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跟踪全部试点行业税负变化,及时发现税负上升的苗头性问题,快速反应、精准施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税务总局决定,建立营改增行业税负跟踪分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跟踪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税负变化情况。按照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划分口径(见附件),细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等不同类型,逐户统计销售收入、实现税款、税负增减等数据指标,准确反映各行业的税负变化。
  (二)继续跟踪已试点行业运行情况和原增值税行业减税情况,掌握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对各个行业的税负影响。
  二、分析方法
  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工作,采取全面统计和样本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点面结合,互相印证。
  全面统计,是指将此次纳入试点的所有纳税人全部纳入统计分析范围,结果用以反映分行业情况和整体情况。
  样本调查,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分行业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选取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企业,逐户调查分析,结果用以反映样本企业实际情况,并与全面统计结果互相印证。
  三、工作机制
  从2016年6月起,每个申报期结束后,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并分析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的变化。统计分析工作由各省税务局分别开展,并报税务总局汇总。
  每个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各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报表口径完成统计工作,并报送至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路径:税务总局可控FTP/货物和劳务税司/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年×月。
  四、首个申报期前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
  (一)完成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
  为满足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的需要,并保证结果准确,对每个试点纳税人从国民经济行业和征收品目两个维度进行身份界定,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试点纳税人的营改增行业和征收品目归属,按照从主的原则确定,确保每一个试点纳税人行业唯一、征收品目唯一。
  税务总局统一开发试点纳税人身份标识征管信息系统,5月15日前完成升级。5月31日前,各省国税局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进行逐户核实,并完成系统录入。
  (二)完成样本企业选取和培训
  按照26个小行业的划分口径,各省国税局从每个行业的所有一般纳税人中,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兼顾大中小规模,随机选取100户样本企业。如果该行业总户数不足100户,则全部纳入样本企业。所有样本企业均从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中选取,样本企业一旦确定,除注销等特殊情况外不再调整。
  每个申报期中,样本企业加报一张数据报表,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同时报送。税务总局统一进行新增数据报表的系统开发,5月28日前完成升级。5月31日前,各省国税局确定样本企业名单,并完成对样本企业新增报表填报口径的培训。
  (三)完成税负分析技术实现方案
  各省国税局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数据口径和标准,建立营改增基础数据库,税负分析所需数据,按照统一口径和时间从生产系统推送到基础数据库。
  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税负分析的统计要求,编写全国统一的数据运算脚本,6月10日前下发各地使用。
  (四)完成税负分析人员专项培训
  6月10日前,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专项培训,详细讲解税负分析的数据口径和信息系统应用方式。
  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开发征管信息系统,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样本企业选取、基础数据库建立和税负分析技术实现方案培训等工作,将另行专题部署。
  五、有关要求
  (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分析结果关系到今后视行业税负变化及时调整试点过渡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关系到所有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税务总局各有关司局、各省税务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税负分析各项工作。
  (二)真实反映各行业税负的实际情况是税负分析工作的根本,各省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数据口径和取数标准,及时汇总统计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试点行业的运行情况。除人为填报错误,不得对数据作任何干预和调整。
  (三)税负分析实行专门小组负责制,各省税务局分管领导对税负分析工作负总责,货物劳务税部门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税收政策和征管信息系统的专门人员组成税负分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税负分析工作,扎扎实实核实好、统计好、报送好每一项数据,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准确依据。税负分析工作纳入营改增专项绩效考评。

  附件:26个小行业明细表

    附件:点击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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