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总函[2016]19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6-05-03 08:55:46    点击: 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日

 

 
  • 上一篇: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