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6-02-17 15:04:24    点击: 444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 上一篇: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