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5]9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5-09-07 10:51:52    点击: 3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附件:点击下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 上一篇: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 下一篇: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