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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5-01-09 14:04:06    点击: 365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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