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12-26 14:56:00    点击: 37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文件规定,自2015.05.01日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6号”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附件2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rar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 上一篇: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下一篇: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