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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07-25 20:14:00    点击: 382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 ”本文件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附件:点击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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