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01-21 20:13:00    点击: 366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 ”本文件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 上一篇: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下一篇: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