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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2013]44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时间:2013-12-30 18:19:06    点击: 3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入划分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中央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中央;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归属。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科目
  邮政业、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建设基金改征增值税收入列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列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营业税收入,仍通过试点前的科目办理。同时对《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有关科目作如下调整:
  将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的科目说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其他均为地方收入。”
  将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科目说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其他均为地方收入”。
  增设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中国铁路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统计改征增值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三、关于其他预算管理问题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收入缴库、收入退库等其他预算管理问题,仍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规定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缴库程序、退库程序等事宜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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