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2-06-07 08:59:00    点击: 35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本文件自2013.08.0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