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2-07-13 08:44:00    点击: 366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 ”本文件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

    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增加3%征收率,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填报。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rar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