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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2]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2-02-02 11:14:27    点击: 3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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