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10]14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4-14 17:04:16    点击: 31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