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62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1-07 14:32:01    点击: 3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