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44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7-05-08 15:25:02    点击: 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