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4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2-03-18 00:00:00    点击: 3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见下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001·1001 硬粒小麦          1006·1091  其他籼米稻谷
1001·9010   种用小麦          1006·1099 其他稻谷
1001·9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1006·2010 籼米糙米  
1005·1000 种用玉米          1006·2090 其他糙米
1005·9000 其他玉米          1006·3010 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104·2300 经其他加工的玉米  1006·3090 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006·1011 种用籼米稻谷 1006·4010 籼米碎米
1006·1019 其他种用稻谷 1006·4090 其他碎米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
    二、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
    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后,应认真核实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应将退税情况进行单项统计,按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汇总后转送财政部。
    六、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