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70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1-11-02 00:00:00    点击: 38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规定,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因此,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你局可通过“010150其他增值税“科目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

 
  • 上一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