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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26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4-12-25 09:50:00    点击: 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上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用发票安全保管设施建立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三、专用发票库房及发售网点安全保管设施
  (一)专用发票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的建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内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5、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6、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7、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二)专用发票发售网点安全保管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同时,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四、专用发票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1、省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门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运送车辆应采用全封闭铁皮车。县(市)级税务机关未配备全封闭铁皮车的,如采用敞蓬车运送,必须加盖苫布或网罩,并用绳索捆牢。
  2、由各省向地(市)远途运送的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3、由地(市)向县级税务机关运送专用发票,及由县级税务机关向发售网点运送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配置专门护送人员。
  4、做好运送前的准备工作,清点专用发票数量,做好交接工作。
  五、各地对负责专用发票仓储、运输的安全保卫人员的录用要严格审核,并同时作好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把专用发票仓储、运输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有条件的可与毗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加强对要害部门的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的隐患,把专用发票管严、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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