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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的后续管理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1-11-25 15:23:00    点击: 381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中“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为防范利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活动,加强代开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46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在7月征期报送《开具清单》的电子数据,并在当月20日之前上报总局。

   2)自2004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机关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4525日以后,税务机关可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比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

  5)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窗口进行以下比对审核工作:

A.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是否不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抵扣清单》;

B.审核《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C.《抵扣清单》中“   金额”、“税额”栏数额是否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额。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6)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7)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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