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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取消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审批的后续管理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11-25 16:04:00    点击: 338

   

    取消审批后,凡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在纳税辅导期领购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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