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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三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115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10-13 09:01:00    点击: 371

河北、辽宁、上海、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项目名称: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三期) 
援 助 方:日本政府 
中方受援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联系人 郝阳 010-68792376 
项目中标单位及联系电话: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村井宏明:0081 3 34973859/滕宁鉴:010 88270011) 
货物采购单位及联系电话: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汪衍/申波:010-6833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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