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5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3-04-09 10:01:00    点击: 3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