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42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3-03-25 10:06:00    点击: 36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成药和原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非典”防治紧急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