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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8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2-04-01 10:13:00    点击: 35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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