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46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04-08 11:03:00    点击: 39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 湘 国 税 函〔1998〕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湖南省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未上缴国库,而是纳入隆回县财政零级预算,抵顶财政拨款,因此,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5〕69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对其取得的罚没竹木变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